我国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实质正义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从现代民事立法的价值趋向来看,实质正义已经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趋向。与以往时代相比,20世纪是一个极度动荡、极度变化、各种矛盾空前激化、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极不稳定的世纪。在17、18世纪建立的近代民法在其面前捉襟见肘,疲于对付,最终迫使学者、法官与立法者改变法学思想,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促成了民法制度和民法思想的变迁,由近代民法发展成为现代民法,实质正义取代形式正义成为民法的基本理念。
优先权制度鲜明的体现了这一变迁。优先权制度体现了特种债权与平等的关系。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作同等对待。如果有充分理由对人们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分配也违反了平等和公平。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是面向21世纪的物权法,它同在19世纪20世纪制定的物权法所不同的是,21世纪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世纪,但也很可能是贫富分化,社会矛盾空前突出的一个世纪。这就迫使人们制定出一部现代物权法,给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保护和关怀,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使得社会更加和谐,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在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制度毫无疑问能够体现这一趋势,留下鲜明的时代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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