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资料的咨询

时间:2022-11-25 来源: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法律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资料的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批准设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甲、乙级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格、工程勘察乙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

申请丙、乙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其等级为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效期一至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乙级按隶属关系进行复查,丙、丁级由地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者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证书,必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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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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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批准设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

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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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甲、乙级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格、工程勘察乙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

申请丙、乙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其等级为暂定级。暂定级最高为乙级,有效期一至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乙级按隶属关系进行复查,丙、丁级由地方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核发正式资质证书;不合格者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证书,必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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